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伟茂,高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伟茂,系莱阳市万第鲜丰果蔬保鲜库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高吉英。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做出的(2013)莱阳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伟茂所有的莱阳市万第鲜丰果蔬保鲜库位于莱阳市万第镇旺屋庄村的莱阳市房权证莱建字第××号房产及莱阳集用(2007)第79号之土地使用权己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2款、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伟茂所有位于莱阳市万第镇旺屋庄村的莱阳市万第鲜丰果蔬保鲜库莱阳市房权证莱建字第××号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孙伟茂所有位于莱阳市万第镇旺屋庄村的莱阳市万第鲜丰果蔬保鲜库莱阳集用(2007)第79号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