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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中奎与陈先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蒋中奎,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冉淑蓉,重庆市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先贵,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仕杰,重庆市丰都县包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中奎诉被告陈先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中奎诉称:2004年1月3日,原告蒋中奎将自己坐落在丰都县树人镇万寿桥村2组的砖混结构房屋3间、自池1间、地坝1块及房前屋后的林权在内,以6000元之价卖与被告陈先贵。同时约定,由被告陈先贵耕种原告蒋中奎家承包的土地,交纳原告蒋中奎家3人的农业税。原告蒋中奎可随时要回自己承包的土地。2004年,国家对承包土地进行粮食直补,原告蒋中奎家4人承包的土地,其粮食直补款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一直由被告陈先贵以原告蒋中奎的名义领取计1063.40元。后经原告蒋中奎多次催要,被告陈先贵均拒绝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贵返还原告蒋中奎粮食直补款1063.4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种粮直补款,系人民政府依国家惠农政策对种粮农民发放的补贴,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种粮直补款给谁、给多少,由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故因种粮直补款的发放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中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芮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