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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生,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康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