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文千与艾力•麦提努尔、阿卜都热扎克•热西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马文千,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告艾力·麦提努尔,男,维吾尔族,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阿瓦提县。被告阿卜都热扎克·热西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阿瓦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号。负责人田荣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千诉被告艾力·麦提努尔、阿卜都热扎克·热西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文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19元,由原告马文千自行负担。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