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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沙士平等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士平,刘淑亭,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沙士平,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原告刘淑亭,女,1958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士英,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士平、刘淑亭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士平、刘淑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沙士平、刘淑亭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士平、刘淑亭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