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乐某甲与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甲,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450-2号申请执行人乐某甲,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乐某乙,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某甲与被执行人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结的标的为3000元,因被执行人乐某乙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某甲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