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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左华凤与周武斌、陈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华凤,周武斌,陈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55号申请人左华凤,委托代理人蔡小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武斌,被申请人陈学华,申请人左华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600000元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武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建八巷24号房屋。申请人左华凤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39号香奈·天鹅湖二期413栋4单元4-5层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左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武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建八巷24号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49.19平方米)50%产权;二、查封请人左华凤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39号香奈·天鹅湖二期413栋4单元4-5层1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建筑面积169.2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