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天柱与佟新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天柱,佟新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田天柱,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佟新峰,男,回族,1973年1月20日生,住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天柱诉被告佟新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天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天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天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天柱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