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天柱与佟新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天柱,佟新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田天柱,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佟新峰,男,回族,1973年1月20日生,住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天柱诉被告佟新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天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天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天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天柱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