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某。被告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