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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进货与彭文昌、刘旭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进货,彭文昌,刘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叶进货,男,汉族。被执行人彭文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旭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文昌、刘旭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彭文昌、刘旭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