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袁达坚与被告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达坚,罗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95号原告袁达坚,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007190013。被告罗鑫,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洞口罗村六组新屋下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02281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达坚与被告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达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袁达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达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