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仁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仁胜,陈鸳微,蔡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仁胜,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鸳微,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蔡显忠,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仁胜、陈鸳微、蔡显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仁胜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白水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3070,建筑面积140.4平方米);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显忠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河田村月湖路2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51563,建筑面积55.31平方米)与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金桥大厦地下室车位19号(所有权证号02042221,建筑面积44.86平方米);于2015年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鸳微名下的牌照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另被执行人蔡显忠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瓯城花苑1幢11D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39475,建筑面积165.34平方米,设有抵押)于2014年11月4日由我院(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鸳微在兴业银行温州永嘉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账号35×××24,截止2015年2月10日已冻结5897.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4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