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49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利民小区内,因琐事与邻居吴某甲及其儿子吴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曹某被吴某甲妻子叶某持花盘砸中头部,遂从厨房拿出菜刀将吴某甲脸部及吴某乙右腿外侧划伤,后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吴某甲面部软组织裂伤,其伤口长度已超4.5cm以上;吴某乙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其单个创口长度已超过10cm,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赔偿吴某甲、吴某乙人民币5500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门诊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庄某、李某、瞿某、叶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内容颠倒是非,不是事实。2、二被害人的伤与我无直接关系,不是我所造成的。3、55000元的赔偿费是被迫的,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利民小区1栋住宅楼内,因琐事与楼上居住的吴某甲及其儿子吴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曹某被吴某甲的妻子叶某持花盆砸伤其头部,遂从自家厨房拿出菜刀将吴某甲脸部及吴某乙右腿外侧划伤,后被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面部软组织裂伤,其伤口长度已超过4.5cm以上;吴某乙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其单个创口长度已超过10cm,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曹某头皮挫伤伴右颞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委托其妻瞿某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经济损失费人民币5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开始因墙漏水,楼上楼下扯了几多次。后来因为阳台下雨就漏水,也是扯皮。这次因为我妻子叶某晒被子,弄了点灰尘到姓曹的家去了,跟我妻子和我儿子扯皮。2014年3月22日12时许,吃饭时听说前几天晒被子发生的事情,我就准备下去找姓曹的说一下,我儿子吴某乙怕我扯皮就一起下去了,下去后我敲门喊姓曹的准备跟他谈下,他开门后,嘴里还说:“谈什么谈。”然后就推我儿子一下,我就把他拉开。姓曹的老婆就到厨房拿了刀子,递给姓曹的,姓曹的拿了刀子就去砍我儿子,我就上去拦,接着他又砍我,我用胳膊挡了一下,把脸划开了。后来被对门的邻居扯开了。叶某当时看到对方拿刀,就站在楼梯间上,拿了一个花钵朝姓曹的丢下去了。是否砸中我没有看到,姓曹的头部流血。我的左脸部被曹某拿菜刀划了一条很长的伤口,我儿子吴某乙右大腿的外侧被曹某拿菜刀砍伤了。曹某的妻子瞿某和姐夫王某甲出面找我和谈了多次,我看在是邻居关系,不想激化矛盾,同意调解,在司法所主持下以5.5万赔偿金达成协议。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实,因为家里漏水还有晒被子抖了些毛到402室家晒的衣物上,发生一些纠纷,我父亲吴某甲就下楼找那家男子“理论”,发生了冲突。2014年3月22日中午,谈起了楼下邻居经常找我们麻烦这个事,我就跟父亲一起到楼下去跟那个男的说一下,因为上个星期,我父亲没有回来时,他拿个棍子站在楼下,让我下去就打死我,所以提起这个事要跟4楼的这个男的“理论”,这个男子就不舒服了,他老婆就拿了刀子递给了这个男子,这个男的就拿着刀乱挥舞,结果我和我爸爸都被菜刀划到了。后来我妈妈站在上面的楼梯上拿着楼梯间的花钵就朝4楼的这个男子扔了一个,这个男的头部就流血了,4楼的男子追着我们砍,我们都跑回家了,报了警。我父亲脸上的伤和我右大腿上的伤是那家男子(指曹某)拿菜刀砍的。3、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11时许,我听到对门有人争吵,我把门打开,推门时门不能完全打开,我看到502室那家的儿子倒在我家门口,对门402室的那家男的把他按倒在地上,两个人扯在一起。那个男的头上在流血,用一条毛巾把伤口按着,右手拿了把菜刀,不停挥舞。502室的先生也站在楼道里面,因为躲避不及,脸上被402室的男的划了一道口子。之后402室的男的怕对方冲进他屋子,就躲在屋门口,不时冲出来对着502室的一家三口比划。502室的那家儿子准备回五楼时,被402室的那个男子用刀把右腿大腿划伤了,裤子也破了,还在流血。我就赶紧过去拉他们,过程中五楼扔下来的花盆之类的东西砸四楼的人,后来四楼的男的又捡起来扔五楼那一家人。之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他们两家关系一直不好,因为五楼漏水到四楼,两家经常扯皮。前几天他们两家人因为在阳台晒被子的事情也吵过的。4、证人瞿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2日13时许,我在家刚吃完饭准备休息,听到有人敲门,声音很大,我就把门打开了,看到五楼的一家三人过来了,他儿子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他们家男的就说你前几天不是说要搞我们人嘛。我老公曹某在旁边就和他吵起来,他们家儿子就推我老公一下。我看他们要打起来了,就赶紧把孩子推到房间里去了。我出来时就看到我老公头上在流血,他们把我老公追在家里到处跑,后来我老公跑到厨房,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和他们对打起来。打的过程中他们家男的和他家儿子在下面我家门口打,502室的女的就搬了花盆往我家扔。之后我们就躲在房间里面没出去。那个女的扔了两个花盆,后来警察就来了。我老公还了手的,但对方受伤的情况我不清楚。前几天为我们家阳台晒被子的事情我老公和他们家儿子争吵了几句,他们才跑到我们家闹事的。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曹某是我的姨妹夫,他因邻里纠纷和邻居打架,把楼上邻居打成轻伤。我们已和受害方调解,并得到谅解。已支付赔偿金5.5万元。调解是在庙山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没有任何外部的威胁和压力。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楼下姓曹的因为我在楼上晒衣服掉了些毛毛到他晒的东西上面,两家扯皮,姓曹的站在一楼喊我下去,威胁我下来就要我的命,我儿子跟他讲道理,他连我儿子也一起威胁。2014年3月22日中午,我老公吴某甲下楼和姓曹的“理论”,发生冲突争吵,我儿子吴某乙就下去了,我也接着下去,我站在四楼到五楼的楼梯间上,看到我儿子和老公满身是血,我就顺手拿起楼梯间的花钵朝姓曹家的两口子砸去,砸在哪我不知道,砸完了他还拿着菜刀追着我老公和儿子砍,我们就跑回家报警了。我老公脸部和儿子腿部都被砍伤。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家对门402室的和楼上502室的两家经常扯皮,最先是因为漏水问题扯起来的,后来两家就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3月22日中午,我在家里看电视,听到门外传来争吵声,因为他们两家经常扯,我当时也没当回事,就没有出去管闲事。后来两家越扯越狠,听到我家大门被撞的声音,我妻子庄某就出去扯劝。后来我听到争吵声更厉害了,就出去看了一下,看到姓曹的头上流血,楼上姓吴的师傅脸上受伤了也在流血。我看见姓曹的手上拿了一把菜刀。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甲的伤情确诊为面部软组织裂伤,其伤口长度已超4.5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乙为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其单个创口长度已超过1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曹某的伤情为头皮挫裂伤伴右颞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破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的到案情况和被告人曹某及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身份情况。10、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书、保证书、收条等证实,被告人曹某委托其妻瞿某就本案进行调解赔偿的情况。11、医院门诊病历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受伤治疗的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及叶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1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5日上午,我在家看电视,楼上晒被子抖的棉絮渣子往我屋里飘,我在阳台上喊,不要他们抖渣子,老吴的儿子就骂,我就要他下来,姓叶的也骂了起来,还跑到楼梯间骂,我不舒服,就跑下楼叫他下来,他没有下来我就算了。2014年3月22日中午12时,老吴一家三口冲到我屋门口边敲门边骂人,我气不过开门,老吴抓住我的衣领和儿子一起骂我,我就和对方争吵,没有注意到姓叶的,她拿了一个东西直接打在我头上,当时流血了。我就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就对他们乱砍,他们就拿楼梯间东西打我。后来我对门邻居把我们扯开了。因为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只知道我拿刀挥了几下,老吴和他儿子都应该被砍到了,老吴的脸好像被划了一刀,我们就在门口打的,没有让他们进屋。当时我的头被姓叶的用花钵砸伤流了血,我就把他儿子推到地上,我就到厨房拿菜刀,我看到老吴、姓叶的站在门口,他儿子站在楼梯上,我就拿着刀乱划。他儿子脸部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辩解其未伤害他人,经查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方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且其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可对被告人曹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曙光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章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