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洪金与李俊有、李俊香、包乾荣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金,李俊有,李俊香,包乾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李洪金,男,生于1938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虹,系汉源县宜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有,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被告李俊香,女,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包乾荣,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金与被告李俊有、李俊香、包乾荣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洪金承担(免收)。审判员 郝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