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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春与何文学、王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何文学,王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被执行人:何文学。被执行人:王店英。王春与何文学、王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何文学、王店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文学、王店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8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