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58-1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