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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58-1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