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易峥与被上诉人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峥,王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峥,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某公司服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冬,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某公司技术总监。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峥与被上诉人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玄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易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易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易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