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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依明与广州市正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依明,广州市正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6号原告:刘依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正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2601-2607房自编D06房。法定代表人:张洁,系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依明诉被告广州市正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依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依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依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依明负担。审 判 长  符 慧人民陪审员  曾一珺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琦蒲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