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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字第5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左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左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东容(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字第5632-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左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80号四楼427室。法定代表人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琳。被执行人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57号11层1103、1104单元。法定代表人吴青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左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左艺广告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东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6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容公司支付平面形象拍摄费162809.4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赵国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75427.48元,本案分配到执行款2484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字第5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