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城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丽与陈孟凤、李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陈孟凤,李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宋丽,个体劳动者。电话:。被告:陈孟凤,个体劳动者。被告:李雪。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诉被告陈孟凤、李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孟凤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孟凤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 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臧磊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