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丽与陈孟凤、李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陈孟凤,李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宋丽,个体劳动者。电话:。被告:陈孟凤,个体劳动者。被告:李雪。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诉被告陈孟凤、李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孟凤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孟凤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 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臧磊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