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7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郭某,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会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