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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吕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杜其万,大竹县庙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缴。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登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