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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彭付友与徐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付友,徐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彭付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付友撤回对被告徐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彭付友负担。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