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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远久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高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远久,男,1959年7月13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远久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远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远久明知胡某某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而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2014年4、5月的一天晚上和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胡某某家寝室内或厨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李远久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述。指控认定被告人李远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远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远久奸淫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远久多次实施奸淫,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远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勇刚人民陪审员  陈在秋人民陪审员  李愈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