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俞健新与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健新,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俞健新。委托代理人:任宏、吴昊。被告: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健新诉被告野风集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俞健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健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0元,减半收取12100元,由原告俞健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