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侯献法、王先梅申请执行李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献法,王先梅,李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侯献法,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先梅,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生,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生所有的豫XX**号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李强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强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强生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