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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邓雪芹与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雪芹,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雪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培学。(系邓雪芹之夫)委托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住所地:高密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涛,站长。委托代理人:朱宜彬,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副站长。再审申请人邓雪芹因与被申请人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雪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