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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周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锁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