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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与宋桂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宋桂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住所: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屯。法定代表人:李迎忠,该社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桂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诉被告宋桂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保庶社承担。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