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性,汉族,43岁。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性,白族,43岁。杨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