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吕均与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吕均,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715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理人:单银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德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该××员工。上诉人周吕均、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周吕均诉请判令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按工伤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工伤与人身损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机构、评定标准不同,原审法院未就该问题向周吕均与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行使释明权,导致周吕均的人身损害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以及伤残等级如何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42元(周吕均已预缴6359元、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已预缴268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恒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代理审判员 唐育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