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玲与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金玲,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东方大厦四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355553-3。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书明,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玲与被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