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付某某,女,1986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九号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3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九号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付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