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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逢好诉范绍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逢好,范绍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逢好,女,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范绍泽,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担保人:邓贤沾,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逢好与被申请人范绍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绍泽的号牌为粤J312**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邓贤沾已向本院提供号牌为粤J480**二轮摩托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绍泽号牌为粤J312**普通二轮摩托车。查封担保人邓贤沾号牌为粤J480**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