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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新美与叶家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新美,叶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21号申请人:徐新美,农民。被申请人:叶家法,农民。申请人徐新美与被申请人叶家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家法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家法所有的牌号为浙A、浙A的轿车,冻结该车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冻结、扣押、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叶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阙凌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