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一×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刘××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李二×,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被告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延玲,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一×诉被告刘××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菊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的法定代理人李二×、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延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生母,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出生,2014年5月24日,在原告仅出生三个月时,被告就将原告抛弃,原告一直靠吃奶粉生存,由父亲、祖父母及保姆照顾。在九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从未看望过原告,也未给付过抚育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300元/月;判决被告给付保姆费人民币1500元/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收据9张;2、物品购买单据及发票复印件1册;3、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未抛弃原告,被告用多种方式喂奶,实现母乳喂奶,出月子后,被告带女儿回自己家居住。后被告因病不能哺乳,十分遗憾,被告回其母亲家居住,被告给予原告存折用于生活支出,而不是从未看过原告。2、被告回娘家期间,花的都是娘家钱,被告患上多种疾病,现已被公司解雇,现在无任何收入,身无分文,但没有少给孩子花钱。3、夫妻财产处于混合状态,且由原告之父李二×掌管,被告存折一直在李二×处,从未进行分割。李二×收入也未给过被告,该收入也够养孩子的,并且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混存状态下,被告的财产完全由原告之父掌控,被告没有拒不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份;2、照片复印件1份;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4、借条复印件1份;5、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系原告之母,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二×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现随父李二×居住于李二×之父母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之母,应承担���养原告的责任,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分居期间夫妻一方用自己的收入独自抚养子女,其性质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