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赵某某,女,1968年3月9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甲,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