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晖与马蜀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马蜀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晖。被告马蜀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晖诉被告马蜀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马蜀安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蜀安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