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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晖与马蜀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马蜀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王晖。被告马蜀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晖诉被告马蜀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马蜀安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蜀安银行账户存款40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