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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轻实业公司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轻实业公司,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轻实业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11号。法定代表人黄继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37号哈尔滨东轻实业公司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85661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人民币80万元,剩余款项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