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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勤惠与钟荣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勤惠,钟荣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勤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付玲艳,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荣秀,女,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尤程明,职务总经理。上诉人蒋勤惠因与被上诉人钟荣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勤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蒋勤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勤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上诉人蒋勤惠负担。上诉人蒋勤惠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本院退回72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玮(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