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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宏伟与靳亚青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宏伟,靳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胡宏伟,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新区。被执行人靳亚青,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菜园村。胡宏伟与靳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货款26175.4元,诉讼费227元,本案执行费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