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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与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智林村。法定代表人朱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明。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4.4元,合计诉讼费25529.4元由原告常熟市智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