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邵学楷、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学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赵微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学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代表人:金凡。委托代理人:裘文姬。委托代理人:李晓。原审被告: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学楷。原审被告: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阿丽。原审被告:赵微华。上诉人邵学楷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原审被告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赵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邵学楷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学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