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四方公司与安阳市龙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四方公司,安阳龙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四方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龙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前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四方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龙腾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中民再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安阳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