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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梁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梁红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42号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嘉山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林雀。委托代理人:陈吉云。被告:梁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153元,原告明光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