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纪勤与李增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勤,李增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周纪勤。被告李增西。本院在审理周纪勤李增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纪勤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纪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纪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纪勤承担。审判长 郑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