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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纪勤与李增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勤,李增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周纪勤。被告李增西。本院在审理周纪勤李增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纪勤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纪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纪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纪勤承担。审判长  郑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