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与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林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文新街北31号。法定代表人李育民,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鸿东,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林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元,由原告长���市文武砂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