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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翟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红。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被告翟孝华,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