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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琼芳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琼芳,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韦琼芳。委托代理人韦春胜。被告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琼芳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琼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琼芳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