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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赖日英、崇义县横水镇龙溪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日英,崇义县横水镇龙溪村民委员会,赖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赖日英,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住崇义县。申请执行人崇义县横水镇龙溪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才永,住崇义县横水镇左溪村。被执行人赖弥富,男,住崇义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赖日英;崇义县横水镇龙溪村民委员会申请赖弥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赖弥富应支付申请人赖日英;崇义县横水镇龙溪村民委员会案款52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弥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崇执字第00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